■点击右上角【关注】刘勇进状师团队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执法咨询服务。■本文作者:刘勇进 北京在明状师事务所督导状师导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的实施主体,依法具有推行赔偿安置的职责。但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具有赔偿安置的职责呢?本文将为大家展开详细叙述。
案情简介:A先生承包的土职位于河北省保定市X区Y乡Z村,面临被征收的问题。A先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然得知:X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征收土地方案通告》,保定市领土资源局X区分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征地赔偿安置方案通告》,但A先生之前绝不知情。除此之外,A先生还发现,在实际征收历程中,行政机关并未根据通告中的内容举行赔偿。
A先生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已经损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此时又面临一个问题,究竟具有赔偿安置职责的主体是谁呢?状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法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规模、面积以及征地赔偿尺度、农业人员安置措施和管理征地赔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通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划定“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凭据上述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及赔偿安置组织实施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详细来讲,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为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和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卖力对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其中包罗征收土地的各项用度的支付等。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历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法式推行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获得公正实时的实现,否则将依法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换言之,征收土地赔偿安置用度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市、县人民政府如未推行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和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批准等法定职责,则不能清除其亦负有支付征收土地赔偿安置用度的职责。
状师提示:征收团体土地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享有行政职权,依法也负有行使职权所必须负担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所承包的土地,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赔偿决议等方式取得公正合理赔偿的义务。
若遇到相似情况,应当实时寻求专业状师的资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状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如果您以为自己的赔偿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相识更多”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执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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