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关注】“马丽芬征地拆迁状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执法服务咨询。■本文作者:马丽芬状师、白琳导语:村委会作为我国的下层自治组织,在治理下层事务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近年来,常有咨询者拿着当地村委会公布的安置赔偿方案来咨询状师。这些咨询者往鲜有到场过安置赔偿方案的制定,并也对赔偿尺度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这里就发生了如下问题,村委会能制定安置赔偿方案吗?村民能够就安置赔偿方案提起执法法式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对此举行分析。案情简介:万女士之父在郑州市某村拥有宅基地一处。万女士的户口挂号在该村。
2017年12月16日郑州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布了由其制定的《某村拆迁赔偿安置方案》,并于2017年12月29日对外宣布。郑州市某村项目指挥部在该方案上署名并用印。《赔偿安置方案》第二条中划定:不切合招婿条件的,户口在本村的女人本人按70㎡居住用房安置,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安置。2018年5月16日万女士之父作为户主与郑州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赔偿安置协议》。
万女士除获得70㎡居住用房安置外,未获得与其父同等的其他赔偿安置,万女士之子未获得任何赔偿安置。2018年5月19日,万女士通过其他诉讼得知了该方案的内容。
万女士不平该方案,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安置赔偿方案违法。一审时,法院认为该院认为,案涉安置赔偿方案虽由村委会公布,可是拆迁项目指挥部也在该方案上盖章,且该指挥部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故应认定区政府是《赔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实施机关。
同时如果村民不执行该方案,将无法获得安置赔偿的权利,故该方案对村民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行为。但因该安置赔偿方案已经经由村民代表集会决议形成的,带有村民自治的性质,因此万女士要求确认该安置赔偿方案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二审法院直接以诉讼的实质涉及到村民资格及村民待遇问题,对该问题的处置惩罚,属于村民自治的领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规模,驳回了万女士的诉讼请求。后万女士不平,便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行政机关在团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划定的指导、支持和资助,而是实际主导、组织和控制,相关土地整体开发使用行为也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执法定位,那么《赔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但因万女士与其父属于一户,其父已经签订了安置赔偿协议,故万女士已经丧失了原告主体资格,故维持二审讯断。状师说法:1、村委会能制定安置赔偿方案吗?需凭据详细案情确定。
2020年之前实施的项目,安置赔偿方案仍属于行政行为。凭据《土地治理法》(2004)第43条,以及《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划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且安置赔偿方案的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及组织实施,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即行政机关作为团体的土地征收赔偿安置事情的法定或主体,应该负担拆迁赔偿安置的执法责任。
上述案件中盖有区政府设立的拆迁指挥部的公章,且涉案项目赔偿款由区政府财政拨付,涉案土地上衡宇拆迁后,土地归属土地储蓄中心,待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根据都会计划确定用途。虽然村委会宣布了赔偿安置方案,可是行政机关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凌驾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资助等行为的领域。同时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开发使用行为等都已凌驾村委会自我治理、自我生意业务、自我服务的执法定位。
因此该方案纵然是经由村委代表大会决议的,也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新颁布实施的土地治理法(2019)取消了对建设用地性质的限制,即团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都能作为建设用地。现在与新土地治理法相配套适用的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虽然还未颁布。
但若是在团体土地上实施的,由政府到场的土地征收项目,安置赔偿方案仍属于行政行为,不是村民自治行为。2、村民能够就安置赔偿方案提起执法法式吗?本案不属于依照土地治理法(2004)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而由政府到场的,村委会卖力实施的非典型征收行为。虽说法院认可了安置赔偿方案的宣布与批准属于行政行为,但联合现有执法和讯断,尚不能对安置赔偿方案直接提起诉讼。
看法一: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经由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具有执法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开展详细的组织实施事情。在团体土地征收历程中,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安置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尺度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详细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赔偿、安置详细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属于行政复议规模和行政案件的受案规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划定,对赔偿尺度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竣事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赔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事情的通知》(王法〔2011〕35号)划定,被征地团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不平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执法、法例的划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凭据上述划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赔偿、安置方案不平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赔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征收人以通告内容与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参考讯断:(2019)最高法行再103号看法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推行法定审查批准职责,系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作出的内部审批行政行为,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执法效力,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
因此,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参考讯断:(2018)最高法行申1364号综合现有执法的划定和讯断,做出安置赔偿方案属于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法式,不能一味的以经由村民决议为由,属于村民自治规模而拒绝被征收人依法行使权利。
本文来源: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www.tyc33455.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