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钟山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早已县人民政府表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求严肃的组织实行。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钟山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秉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各级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确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报》(桂政办发〔2016〕135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报》(贺政办发〔2016〕15号)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遵守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县直有关单位。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全称县食品安全委)专责协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全称县食品安全筹办)明确的组织实行,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联合参予和实行。
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情况展开监督检查。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决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明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实施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确保水平等责任实施情况展开评议考核。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主要从遵守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县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实施情况两个方面展开评议考核。
明确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反映,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展开调整。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筹办在每年7月底前,的组织涉及单位制订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报县食品安全委审议后印发实行。
第七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行以下步骤:(一)实地检查。每年10月底前,县食品安全筹办根据工作必须,会同有关单位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展开实地检查,构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行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展开全面总结和自评评分,构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县食品安全筹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管理。
(三)部门评审。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融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评报告中涉及指标内容展开考核评审,于每年12月中旬前构成书面意见送来县食品安全筹办。各有关单位对涉及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管理。(四)综合评议。
县食品安全筹办对涉及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展开汇总,可参照第三方机构做出的有关评价,会同涉及单位做出综合评议。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采行听取汇报、查询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展开。由县食品安全筹办根据必须,会同涉及单位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展开考核。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的考核,构成考核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审议。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第八条 考核采行评分法,基准分成100分。考核结果分A 、B、C三个等级。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数位列前5名的为A级,分数位列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县直有关单位分数位列前10名的为A级,分数位列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各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再次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有效地处理,导致相当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辖区内牵涉到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及时的组织整治,导致相当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涉及部门掩饰、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辖区内再次发生尤其根本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倒数再次发生根本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直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钟山县考核等级为C级负起主要责任的;(二)经查办因赴任不做到,对乡镇考核等级为C级负起必要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县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展开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施奖惩的最重要参照,评议考核中找到必须问责的问题线索接管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不予通报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县有关规定给与表扬、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委托县食品安全筹办会同涉及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适当时由县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当年年度评优、颁发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做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品安全筹办。县食品安全办视情况,主动的组织对有关乡镇及单位排查情况展开审核。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不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涉及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考本办法,融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筹办负责管理说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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